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应当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处理事项、权限和授权期限。

3发起人、会议主席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董事签署的公司章程;

5主办单位主体资格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发起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发起人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应当提交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明复印件;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其他发起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资格证书。

6发起人初始出资为非货币性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转移财务管理手续证明文件;

7以股权出资的,应当提交股权认购承诺书;

8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者由会议主席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资金设立的,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其他有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始会议记录)可结合第三项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法定代表人委派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聘任文件应当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应当由董事签名。

自有财产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出租房屋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书复印件和出租人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属于城镇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房屋销售许可证;属于非本市户籍的,凭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证明

10申请登记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许可证副本;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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