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条
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2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以公开发行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实收的,注册资本为股东、发起人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资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发起人可以以货币或者实物出资,也可以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依法可以计价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股东、发起人不得以劳务、资信、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担保财产出资。
第六条
股东、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简称股权所在公司)的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时,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不得作为出资:
(1) 已设立质押;
(2) 股权所在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
(3)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股权所属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批准;
(4)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债权人履行了与债权相对应的合同义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 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的;
(3) 公司破产重整或者清算期间,应当将公司列入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批准的清算协议。
用于转换公司股权的债权中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应当将债权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