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注册公司可代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1)生产许可证

企业成立前,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一般在取得环评审批报告和消防资质后):

要求当地消防部门或安监局进行现场消防审查。

(2)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向辖区卫生监督部门申请验收。申请人应当填写健康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的信息。受理部门对申请人填写的《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内容和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的,应当进行登记。

二、监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的决定。对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按要求进行现场验收和审查。

三、经现场审核,符合规定的,由监理人发出收费通知单收取费用,并在《卫生许可证核发登记表》上登记,经主管领导批准,申请人应当到卫生局办理领取卫生许可证的有关手续。

(3)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由工商部门负责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部门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需向卫生部门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如下:

(1) 食品流通许可证提交材料: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2) 具有经营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在经营项目中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正本和副本,不得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副本。营业执照正本经现场审核后交还。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名、盖章。新办食品流通企业申请许可证时,企业投资人为许可证申请人;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时,投资者是该许可证的申请人。

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009年6月1日前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愿申请换发许可证、原许可证项目变更或者有效期届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批后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4)营业执照:

一、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姓名登记;

二、领取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凭该证及相应的房屋租赁证、身份证向当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从事餐饮业、食品加工销售业的,应当出具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

(5)健康证明:

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人员名单,在健康检查单位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统一使用卫生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