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审批条件及数据准备流程!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生意。

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本质区别之一是,传统租赁是按照承租人租赁对象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是按照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它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适应性强的融资方式。它是20世纪50年代在美国产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由于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在20世纪60-70年代在**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如今,它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称为“朝阳产业”“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一经营模式以来,中国在过去20年里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与发达**相比,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实现,市场潜力巨大。

截至2011年底,**注册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约296家,其中金融租赁公司20家,国内试点融资租赁公司66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210家,注册资本总额1022多亿元。外国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外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 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 外商投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4)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有相应的专业人员。

(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限额为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和持有的股份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6)各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投资者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全体投资者董事任命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设立外商投资租赁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投资者应当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述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未获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设立外资租赁公司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商务部备案。

设立外商投资租赁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2) 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发起人正式签署设立公司的协议和章程。

(3) 签署设立公司的协议和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商务部应当在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设立外资金融租赁公司,投资者应当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商务部提交初审意见。

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批准设立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经营范围。

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方向应是:服务于金融、贸易和工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它是服务贸易中一种技术内容较多的服务。虽然也涉及到资金,但主要是为投资者服务,而不是把自己所有的占用并锁定在项目中的风险投资业务。因此,租赁公司既不是银行,也不是贷款公司,也不是投资公司,而是知识服务技术公司。

在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下,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租赁资产的购买、投资和管理机构,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

有人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应该是金融机构,因为它是为承租人提供基于事物的金融服务;也有人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促进租赁物流销售的交易行为,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属于非金融交易机构。融资租赁业务本身确实具有融资服务和贸易服务两大市场功能。金融租赁公司究竟是从事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还是通过金融租赁业务的市场功能促进租赁物流销售的非金融交易机构,显然不宜界定。

融资租赁公司债券投资业务是为承租人提供的金融服务,具有金融服务的性质。但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不一定是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是否为金融机构,取决于公司股东的背景和公司按照市场准入标准的有关规定取得的经营范围。股东背景为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持股比例的,或者公司除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外,依照金融主管部门有关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它还可以从事吸收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金融租赁公司就是金融机构对租赁资产的投资和管理组织。股东背景为生产企业、一般工商企业和非金融投资机构设立的专门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其经营范围不涉及提取存款等其他金融业务的,显然,这家融资租赁公司不应被定义为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具有金融机构性质的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监管,非金融机构由商务部监管。

在许多**,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已经成为租赁组织体系中的领头羊。然而,在1998年**金融公司《从金融机构吸取的教训》(第50页)一书中,很明显,“与那些由银行或全能金融机构提供租赁服务的**相比,在大多数业务由单个租赁公司经营的**,租赁的普及率(租赁在投资融资中的比例)较高。原因是后者的相关技能得到了更多的发挥和市场的关注。然而,在一些市场上,租赁公司可能与能够获得低成本存款资金的银行相比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如果银行在专业租赁公司的市场渗透率达到5%-10%之前就开始竞争的话。租赁公司是银行有限的竞争对手之一。与银行的竞争有利于租赁业的发展。当租赁公司被银行控制时,这种利益就消失了。”

根据承租人的选择,中国租赁向设备制造商购买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租赁期满,设备归承租人所有。适用于企业固定资产和大型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承租人将其拥有的设备出售给中国租赁,然后以融资租赁的形式租赁设备。中国租赁依法享有设备所有权,但设备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由租赁企业承担。

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新投资项目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资产快速增值的企业。

制造商租赁是指设备制造商与中国租赁结成战略合作伙伴,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产品的客户提供融资,并对后续设备资产进行管理的一种商业模式。

它是以中国租赁为骨干企业,为超大型租赁项目融资的一种租赁方式。中国租赁通过成立项目公司,将租赁物业购置款的一部分投资,即以此为财务杠杆,获得租赁项目的全部资金。

适用于飞机、船舶、通信设备及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中国租赁与国内其他具有租赁资质的机构作为联合出租人,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将设备租赁给租赁企业。

合作伙伴一般是具有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金融公司或其他组织。

是中国结算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并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与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一种租赁方式。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

这种模式可以实现与投资机构和优势企业的租赁投资合作。

转租是一种与转租对象相同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业务中,中国租赁公司将租赁物从其他出租人处租赁并转租给承租人,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优势:

一、首付少,月供少。租车和购车没有首付,车牌、保险、购置税、汽车装饰等其他购车费用也可以分期缴纳,大大减轻了月收入高的购房者的压力。

二、一旦租车款和购车款未按时支付,可协商预付款,买方将不会面临车辆被追回的风险。

三、利率很低。融资租赁利率以银行为基准,一般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