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认购系统的注销是否需要补充注册资本?

问题一:我公司已与a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因甲方违约,合同终止,甲方按协议赔偿我10万元。我们公司收到的赔偿收入是否开了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服务、进口货物、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收到的补偿收入不属于上述任何一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应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收据无误。

问题二: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如果公司想注销,股东必须补足注册资本吗?

答:(1)如果贵公司无外债,本公司将不参与偿债。因此,股东无需补足所认缴的资金,直接申请注销;

(2)如果公司有外债,因为公司涉及债务偿还,当公司现有资产不足偿还债务时,股东需要补足注册资本偿还外债。

问题三:我公司因资金不足,向a公司借款1000万元。贷款合同付印花税吗?

答:上述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税目税率附表》,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不含同业拆借)应当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包括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和抵押合同)需要按照贷款合同缴纳印花税。这里强调的是,签订合同的对象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但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除外。

提醒:并非所有银行和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