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创业可能是许多人的合资企业,也可能是一场单打独斗。修改前,公司法规定公司至少有两个股东,创业者以亲友为名义股东,象征性地占有少数股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实施后,这样的企业家不再需要拉名义股东,因为他可以自己成立一人公司。这是公司法上的一大进步。过去,只有国有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普通人无权成立一人公司。现在大家终于可以享受国民待遇了。
现在企业家可以坦率地说,“这家公司是我的”,因为这是法律所确认的。你可以去工商局查他的公司档案,这确实是他一个人投资的。一人公司的成立也可以避免很多麻烦。公司决策简单灵活,不受他人约束。它能在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迅速做出反应。它还可以挽救很多矛盾。在过去,必须吸引一个名义上的股东,这往往导致亲戚朋友的反对。因为人们在利益面前的想法是改变的,当他们注册的时候,他们不会愿意仅仅注册;当他们没有注册的时候,他们只能一起受苦,却不能彼此幸福。当公司发展良好的时候,各种各样的想法就出现了,所以冲突、纠纷和诉讼不可避免。
个人投资者习惯于把公司的财产和股东自己的财产混为一谈。股东之间没有相互制约的公司更容易被混淆。公司财产容易成为股东的自有财产。当公司财务状况不好时,对公司的个人资本投资没有一个好的定义。混乱的结果很容易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是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只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不抵债或面临解散时,投资者会尽力转移公司资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修订后的新《公司法》不仅允许设立一人公司,还建立了五项风险防范制度:一是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二是,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或者法人的独资经营情况进行公示;一人公司应当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或者法人的独资经营情况,只能设立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不能设立新公司,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
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五是发生债务纠纷的,一人公司股东有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自有财产相互独立的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丧失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从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可以清楚地看出,他的贸易伙伴是多少人,在普遍缺乏商业信用的情况下,有多少人有足够的勇气与自然人独资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此外,投资者必须证明资产不是混合的,否则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面对如此严格的举证责任,我想很多创业者可能还是要以注册股东的身份来吸引亲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