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的意见》要求,我市将从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的“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依次申请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制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核发的分别改为一次性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备案制度。
2、 从2016年12月1日起,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签发税务登记证。
3、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的规定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和规范的登记文件格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批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计信息,实现数据实时交换和档案互认。
4、 2016年12月1日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换证的,应当换发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尚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5、 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并向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 “两信合一”改革实施后,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和税务登记证正本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应当予以承认,机构和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