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党政机关及其所办经济实体完全脱钩的规定,现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在脱钩重组过程中税务代理机构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税务机关设立或者隶属的税务机关,必须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在人员编制、人员编制、财务状况、职能和名称等方面与税务机关完全脱钩,实行改组。

二、实施脱钩重组的企业,应当按照《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规定,向**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申请对税务代理企业进行脱钩重组,《有限责任税务代理事务所设立和批准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代理事务所设立和批准暂行办法》。

三、**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批准税务代理企业脱钩重组的批准文件。在规定期限内,企业凭批准文件、税务代理企业脱钩重组方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以及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身份证明文件(设立税务部门的,由上优等税务机关认定)。经税务代理事务所申请,原事务所也可以依法注销登记,重新设立。

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发给适用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名称按照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税务(处)的顺序排列+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合伙企业的规定,合伙企业税务改革,应当申请登记管理办法,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名称按行政区划+企业编号+合伙税务代理机构的顺序排列。

五、新设税务代理机构的登记,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未经**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附录:1、**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行业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略)

2、**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设立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设立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