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分公司注册需要哪些流程和条件

合肥分公司注册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规定的,国务院行政法规或者决定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和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登记前必须批准的项目的,还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2.子公司: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无关。除出资人(即子公司各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否认公司人格外,债权人不得向出资人追偿未清偿部分。

3.分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发生债务不能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总行)承担清偿义务,并在提起诉讼时直接将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责任。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二者是共同的、个别的,他们应该是同一个人格,总行应该负全责。

4.子公司:一名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名以上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方法投资设立子公司。

5.分公司:总公司自住所地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